1、版权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版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而发生的争执。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1、调解: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的社会团体、组织,主持、教育、疏导当事人对作品版权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帆戚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则调解失败,可以转向诉讼处理。
2、仲裁:版权仲裁机构依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对版权纠纷案件进行裁决,多适用于与版权合同纠纷。有法律强制执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仲裁皆失败的前提下,可转诉讼,或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等财物,制止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态皮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仔者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国外文学作品的翻译版权问题
美国的个人作品的保护期限我要是没记错的话是作者死后70年,雇佣碰春作品之类的时间更长,这个你要确定一下。如果是个人作品也是过了保护期的,可以翻译,如果有出版社同意就能出书。
另外作者的版权人身权利是永远的,没有期限,所以出书仍然要注明原著作者。这个和出版社沟通的时候都可以问,他们肯定更清楚具体流程。
其他有出版社都出过翻译本,与你自己要翻译出版没有什么冲突,因为已经过了保护期,没有人能够阻止出书。有影响也最多是他们的版本可能更官方,受众面更广。
补充一下,如果是早期出版社的翻译版本,当然是出版社经过作者授权翻译出版的。授权可能是独家的也可能是普通授权,不管是那种,合同中授权的期限最多也就是作者享销吵蚂有版权的期限,不可能通过授权来延长版权保护期。所以一旦亏埋过了作者死亡后多少年,版权就没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3、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
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
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
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韩国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
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迹好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
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
授权海外出版电子书,出版社内部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应变化。如果是仅仅授权他人使用电子书权利,版权部门便可操作,因为翻译、制作都是由外方承担;如果是授权海外使用中文版权利,如果海外权利购买方需要原版存储文件或者其他技术服务,就需要版权部门与相关编辑、数字出版部门协调。获得的收益除了付给著作权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归出版社。至于出版社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规矩。据我了解,多数是归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经常有人问电子书授权给海外出版商以后如何监控销售与收益问题,这非常难以回答。以前给海外出版社授权纸本书就存在这个问题,因而授权合同中经常有允许核查的条款。电子时代这个问题似乎好解决了,可以通过程序管理相关信息。问题是,哗团任何机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只要交易双方都信守游戏规则,就无需监控;交易双方没有诚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复杂的监控程序,也是无济于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问可否搞出第三方监控机制,这似乎没有可操作性。
电子书的海外授权除了授权标的与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样。这里面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特别是与电子信息传播相关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术语。去年我就碰到两家美国公司,一家希望购买图书版权,另一家打算批发电子书给美国和英国图书馆。由于他们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定概念和术语,我一时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请对方将合同草案翻译成中文,一个说没有这种人员,另一个倒是翻译出来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没有把握。当然国内出版社也有跟这两家合作的,直接订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许这些出版社有这种通晓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业、中美信息网络技术概念和术语的人,有这个把握,我乱州橘实话实说没有这个水平,这两个生意没做成——因为我绝对不签看不懂没把握的合同。所以拥有懂英文、出版、版权、信息技术和法律是电子书版权销售的一个重要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一个是电子书的授权使用载体、手段或者场合需要严格的界定,仅仅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可以的。实际上我们购买国外图书的电子书版权也是受这个限制的,权利界定明确,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于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个是原书的档案管理,尤其是电子文档的管理。美国一家电子公司对一本中文学习字典有兴趣,可惜授权方找不到电子档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对该书的新加坡纸版感兴趣,这本书才请人重新录入,一千七百多页的字典录入不仅耗时多而且费力大,光是校订就找了好几个人,做了好长时间。管好电子书稿等与书有关的档案不仅有利于版权输出,还对图书的宣传有极大好处。我就发现有出版社请我推广纸书和电子书版权,结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对方告诉我,他们就知道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书的时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后来没有整理,更没有归档管理。档案管理是版权输出的重要前提。
(原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4、引进日本轻小说做有声书如何解决版权问题?
你好,想要解决跨国轻小说版权问题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去和版权方谈合作,一般都是花钱买版权的形式。
5、100分求解作品版权问题
1、纪实文学的版权归属问题
纪实文学的记述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人物或者事件。特定的事件必然是特定的人物参与的。这样,作品的形成,不但离不开作者,也离不开这些特定人物的经历。可以说,特定人物“创作”了事件,作者基于这些事件创作了作品。那么,谁享有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呢?
姚洪军认为,首先,在判断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之前,应当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相关事实。其次,在判断纪实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之前,应当查明纪实文学作品的作者。依据该标准,从事直接产生纪实文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才是作者。特定人物的经历只是纪实文学作品的素材,形成作为素材的经历的活动不是形成作品的创作活动。特定人物不可能因自己的经历被人记述而成为作者。[1]
在提出上述判决依据的基础之上,姚洪军认为,认定纪实文学作品的作者时,可以区分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如果纪实文学作品是由特定人物自己亲自完成,那么,这个特定人物无疑就是作者。第二,如果纪实文学作品是由特定人物口述、由他人执笔记录而形成,作品的内容完全由特定人物自己决定,选择不同的执笔人并不会导致作品主题和内容的不同,那么,就应当认为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活动由特定人物独立完成,特定人物就是作者。执笔记录的人则因为他的工作不具有创造性,不能成为作者。第三,如果纪实文学作品是由被记述的特定人物和他人经过商议,就作品的主题、框架、事件的选取等达成共识,分头写作不同的部分,然后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作品;或者他们一边讨论一边写作;或者由特定人物完成初稿,再由他人对初稿进行较大的内容调整和修改,那么,就应当认为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活动由他们共同完成,特定人物和他的合作人都是作者。第四,如果特定人物向他人以创作纪实文学作品为目的而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书面材料,但是没有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活动,那么,这个特定人物仍然不是作者。第五,如果有人在与特定人物没有达成合意,包括特定人物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素材的搜集,并完成作品的创作,那么,他就是作者。最后,在查明了纪实文学作品的作者之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对于引言中提到的案例中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判断。[2]
姚洪军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首先,从法律体系内部看,这样的规定存在适用上的障碍。《著作权法》只规定对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可以由约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很明显,当事人合意来完成的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的自传体作品并不属于职务作品。由于委托和受托只是合意的一种具体表现,合意完成的作品不一定属于委托作品。前面提及的认定纪实文学作品的作者时可以区分的五种情况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均可以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只有在第三、四种情况中,才可能出现委托创作关系。因此,规定有合意时当事人就有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权利,法律依据不足。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没有约定的时候,把著作权的享有者规定为特定人物,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次,从法律的规定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也有失妥当。[3]
2、时事新闻的版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这个定义,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的一部分。
周一杨分析了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4]
张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简约解释则没有结合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导致“时事新闻”的范围常被扩大。因此,时事新闻毫无疑问的应该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应受法律的保护。诚然,时事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表述,具有惟一的表达形式,但是,新闻事实的客观惟一性需要新闻工作者通过特殊的社会劳动来表现。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凝聚着报道者的思想观点,都是报道者从新闻事实中选择一部分,有意识地进行整理、加工和表现,理应对自己的独创性发现及描述享有权利。因此,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的正当基础在于:时事新闻是一种劳动成果,是劳动成果就有产权。时事新闻作为一种智力产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有形可复制性,理所当然享有著作权。有些新闻信息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如果被其他媒体无偿使用,对记者和他所在的媒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知识产权伦理的。[5]
周一杨也认为,对时事新闻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原因在于:第一,“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长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消极作用,有损新闻职业道德。无论时事新闻是否为原创性作品,但作为一种劳动成果,无疑应当受到保护。第二,随着传媒的产业化,新闻的商品性日益显现。由于时事新闻与人民的生活密切联系,同时具有时效性特征,因此时事新闻,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独家新闻,成为媒体赖以确立其行业地位、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信誉的重要资本。时事新闻应该让更多的人知晓,但时事新闻采编人员的原创性劳动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第三,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是公民有权要求公开信息;二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有获取的方便和自由。著作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与公众的知情权不是绝对矛盾的:保护时事新闻记者的权利并不是忽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是保护促进创作繁荣。[6]
周一杨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修正有关时事新闻法律规定的建议:第一,删除《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第二,对时事新闻实施优先权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保护长达数十年,如此长期的保护对于时事新闻来说,作用并不明显,甚至会妨碍时事新闻的正常传播。因此,只需要给予时事新闻权利人以数小时的优先权,在这段时间内,权利人以外的主体不得转用该时事新闻,时间限制以后,在注明权利人的前提下,可以转用此信息。比如美国对时事新闻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其时效性强的特点,只给予20小时的时间优先权保护;而前述意大利的版权法给予权利人以16小时的优先权。第三,严格规定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为了保证时事新闻时效性的发挥,从普遍适用的角度来说,一事一议的方式并不符合时事新闻的特殊要求,因此,不妨采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即以一定时间段的时事新闻作为合同标的,一次性签署协议。这种方式既能够保障时事新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通过前期签署协议的方式避免由于谈判、签约对时事新闻时效性的延误,有效发挥时事新闻的作用,并且协议内容也具有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意愿协商具体条款,比如是否支付转用报酬等。[7]
张晟还比较了国外关于新闻的法律保护。他认为,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新闻信息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把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限制到最小范围。日本把纯事实界定为“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信息”,这一界定就比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要具体得多。而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对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也提供法律保护,以商业上的“不公平竞争”原则来解决有关纠纷。[8]
3、同人小说的版权问题
同人小说在英文中被称为fanfiction或者fanfic,一般是指借用电影、电视剧、小说和流行文化中的人物,通过新的环境设置或者情节描写而创造的新的故事;与一般改编作品不同的是,同人小说的作者绝大部分是其所借用作品或人物的爱好者,他们最主要的创作目的一般不是追求商业利益和文学价值,而是表达对作品或人物的思考和探寻。[9]
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判断作为侵权作品的同人小说?李岳认为,同人小说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两个重要的标准是独创性和关联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8款将改编定义为“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分辨同人小说是否为改编作品当以此条款作为依据。在网络中流传的大部分同人小说具有独创性,是作者在独立完成的基础上,对于个人观点和构思的创造性表达。抄袭和重复原作品或者其他版权作品一般被同人小说网站列为禁止事项,独创性即是区分改编与抄袭的重要界限。
而关联性则是区分改编与原创的分水岭,如果小说不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编而成,或者几乎完全抛弃了原有作品的各项设定,那么就构成独立作品而受法律保护;而改编作品则在作品人物、情节和环境三要素上与原作品有本质的关联。由于同人小说最重要的特征即是借用原作品(或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形象,并且很多同人网站,尤其是专门针对某部作品或者某个人物成立的同人网站,都要求作者忠实于原作品的人物形象进行创作,因此绝大多数的同人小说都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
同时,李岳指出了借用原作品人物形象而不构成改编的两个例外:一是虽然借用原作品人物的姓名,但人物形象已经严重偏离原本设定的,可能被认定为独立作品。二是作品借用的人物在原作品中只是边缘角色,甚至是“名存实亡”、“徒有其名”的角色,又与原作品没有其他本质关联的,也可能被认定为独立作品。这两种作品因其独立性而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无授权改编,因此也就不构成侵权,而其他的同人小说则因其与原作品的关联性而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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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洪军:“纪实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 姚洪军:“纪实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 姚洪军:“纪实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5期。
[4] 周一杨:“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市场》2007年第1期。
[5] 张晟:“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视听界》2007年第6期。
[6] 周一杨:“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市场》2007年第1期。
[7] 周一杨:“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市场》2007年第1期。
[8] 张晟:“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视听界》2007年第6期。
6、小说版权问题怎么解决
1、调解。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2、仲裁。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诉讼。7、关于小说网站版权的问题
事实上,网上的网站基本上都是有版权问题的。特别是以论坛形式出现的小说网站。到目前为止,小说网站只有起点,17k,晋江等寥寥数家没有大的版权问题。
很多小网站是这样做的:
他们对大网站(比如起点)拥有版权的收费小说章节进行截屏处理得到图片,然后转到自己的网站,供读者免费或者收费阅读。这就是俗称的“盗贴”。这是最最明显的侵权行为。
07年起点状告云霄阁案就是一个这样的典型案例。云霄阁败诉并赔偿。
但是事实上,由于这种小网站投资小收益大,特别是入门简单,一两个人一台服务器就可以搞定且存在大量用户。所以在网络上这种盗贴网站层出不穷。而国家根本没有实际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被盗贴者,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和一般的小站纠缠。
所以在事实上,在网络小说界,形成了以起点为首的正版网站及大量依靠盗贴为生的盗贴网站对峙的局面。双方都在不停的斗争和妥协。有些盗贴会被招安,有时候甚至双方都会派人互相黑客攻击。背后的文章,实在是太多。
所以,关于你的问题。
1.肯定是有版权纠纷的。
2.作者不是不想告,而是实在是告不完,没法告,最后只好一定程度的妥协
3.双方的斗争一直在持续。诉讼,行政力量,黑客战,舆论战。无所不用其极。
ps:1.很严肃地说,如果你也想加入dt的行列,那么以后可就是俺的敌人咯。
2.如果你对这个真的有兴趣的话,可以给我信息,我私下加你,大家有空聊聊。毕竟,看你也是网络小说爱好者,保护作者收益我们才能看到好的小说啊。
3.偶要分分,谢谢~(华丽的飘走ing)